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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黃俞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