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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鴻偉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穎 
代  理  人  陳榮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