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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許為城   
代  理  人
送達代收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