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翔偉智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翔偉智投資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恭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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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