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翔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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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NF-0000011~15; 104-NF-0000021~27、36 | |
| 104-NE-0000001~05; 104-NE-000002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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