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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翔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F-0000011~15;
104-NF-0000021~27、36
1,300,000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1~05;
104-NE-0000021~22
70,000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1~0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