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鴻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穎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 陳怡文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04-NF-0000032~35
104-NF-0000001~03
104-NF-0000045~46
9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