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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魏純卿 

代  理  人  林耀泉律師
            李榮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至
107-NE-00000000
100,000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0至
107-ND-00000000
5,000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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