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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陳冠華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