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陳冠華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