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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進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再文
訴訟代理人  陳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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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1
榮輝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吳月枝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圍分公司 
進旭有限公司
135,450元
0000000
1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