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翁敏修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誠鴻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敏珊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敏郁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前列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乃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