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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專業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瑜

代  理  人  楊依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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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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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佳聯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昱嘉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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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0000000
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