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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展興 
代  理  人  詹麗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證券種類:支票
 113年度除字第35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新臺幣)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羅智先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
29,352元
6387456
1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