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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梁立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