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簡惠月即勝原汽車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卓金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未記載
29,348元
YP-0559349
113年6月30日
支票
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卓金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未記載
37,275元
YP-0559350
113年7月31日
合計
66,623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