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代  理  人  周玉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