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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福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與成昌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代  理  人  吳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