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福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與成昌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代 理 人 吳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