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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毅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薰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4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001
毅萬有限公司 黃薰瑤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空白
45,706元
0512988
1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