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張孝仁
代 理 人 張軒銘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