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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彭妙雲即龔靖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