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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臧運國 

代  理  人  林惠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109NE0000030-9
1
10,000
2
109NE0000031-0
1
10,000
3
109NE0000032-2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