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張鼎華 
代  理  人  張文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67292
522
2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3NZ000000000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