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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松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秉杰  

代  理  人  楊正善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