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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隆 


代  理  人  枋政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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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7月26日
1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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