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