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