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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張祐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9ND24452199
1000
2
同上
89ND24452201
1000
3
同上
89ND24452210
1000
4
同上
89ND24452229
1000
5
同上
89ND24452238
1000
6
同上
89ND24452247
1000
7
同上
89ND24452256
1000
8
同上
89ND24452539
1000
9
同上
89ND24452736
1000
10
同上
89ND24452745
1000
11
同上
89ND24452754
1000
12
同上
89ND24452763
1000
13
同上
89ND24452772
1000
14
同上
89ND24452781
1000
15
同上
89ND24452885
1000
16
同上
89ND24452933
1000
17
同上
89ND24452942
1000
18
同上
89ND24452951
1000
19
同上
89ND24452961
1000
20
同上
89ND24453084
1000
21
同上
89ND24453093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