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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富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享朗 
代  理  人  洪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柯宗卿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信用部
富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000元
FA1327751
11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