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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科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勁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澤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科際企業有限公司
33,152元
AN0947808
1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