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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張愛玲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應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