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林宗禮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葉繼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應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