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詹樹林即詹黃安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0088-ND-0000630-7
1
1,000
2
0088-ND-0000631-9
1
1,000
3
0088-ND-0000632-0
1
1,000
4
0088-ND-0000633-2
1
1,000
5
0088-ND-0000634-4
1
1,000
6
0088-ND-0000635-6
1
1,000
7
0088-ND-0000636-8
1
1,000
8
0088-ND-0000637-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