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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