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童
代 理 人 鄭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