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陳力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