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立多設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柏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