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宏進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偉
代 理 人 王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