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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廖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合詳企業有限公司
曾益群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廖麗玲
26,932元
SD6254893
113年6月30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