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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張林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 月23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D1504074-4
1000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D1607457-4
1000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D1700214-7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