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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蔡宏傑(即蔡壽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