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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艾得基客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代  理  人  林暐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羅智先)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艾得基客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972元
BI6496908
1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