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鑫禾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首鋒
代 理 人 魏恒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