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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鴻寶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筑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