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和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