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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劉家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0-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