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劉家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