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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捷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春秀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98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001
百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宏文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捷威企業有限公司
21,315元
QA0000000
11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