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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張錦雀   
代  理  人  許安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