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8號
原 告 黃王胤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巿信義區市○○道0段000號16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網頁資料可稽查(本院卷第32頁),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弟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