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劉逸宏
相 對 人 帝馳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76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30萬6,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91萬7,93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91萬7,934元或將該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業據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件以為釋明。本院雖認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