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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相  對  人  永浩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威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114年度訴字第1535號)為由,向本院聲請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依前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中地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假扣押,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