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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平   
相  對  人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12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