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之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